天山網訊(記者常曉艷 通訊員葛華君報道)12月初,新疆克拉瑪依市獨山子區的鄭海收到法院送來的一張民間借貸糾紛傳票。
  他覺得很奇怪,自己根本沒有借過錢,怎麼就成了被告呢
  鄭海確實沒有借過原告張平的錢。但2012年5月18日,鄭海的好朋友李強向張平借款10000元,鄭海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了字。不料,這字兒一簽卻惹上了官司。
  由於借款人李強不知去向,眼見10000元借款要打水漂,張平便一紙訴狀將鄭海告上了法庭。
  “擔保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責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擔保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院依法做出判決:鄭海償還張平借款本息合計10140元。
  審理此案的獨山子區法院法官張惠琴說,鄭海在並不瞭解擔保人所應承擔責任的情形下,為朋友李強借款提供擔爆最後又因朋友失信而要承擔連帶償還義務,真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擔保人責任有明確的規定,簡單地說,被擔保人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擔保人也很有可能要承擔同樣的責任。如果鄭海當初能瞭解相關法律知識,就不會輕易地在擔保人處簽下名字。
  張惠琴提醒市民,擔保人不是證明人,是很有可能要為自己的簽名埋單的。在友情、面子與潛在的經濟風險面前,簽字要慎重〃文中人名為化名)  (原標題:新疆克拉瑪依市:為朋友借錢擔保 朋友跑了 男子成了被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fepfdsgin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